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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集(2021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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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3-21 15:32: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专项民生服务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符合规定的教育服务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2)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特殊群体提供的应税服务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注意】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5.文化和科普类服务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3)个人转让著作权。

  6.特殊运输相关的服务

  (1)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2)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3)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7.以下利息收入

  (1)国家助学贷款。

  (2)国债、地方政府债。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5)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6)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7)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更新】

  8.保险类

  (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再保险服务。

  9.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6)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0.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包括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和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产生的利息收入。

  【注意】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11.非经营性活动或非经营性收入

  (1)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2)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12.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3.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14.住房类

  (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2)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15.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房屋产权

  (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4)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16.就业类

  (1)随军家属就业。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7.邮政类

  (1)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2)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注意其中三项经营项目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其中一项是限额内即征即退政策。

  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应税行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增值税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1)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三)扣减增值税规定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退役干个体,每年1万2

  退役士兵创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最高限1440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最高限1440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四)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归纳】

政策范围        住房        非住房
普通        非普通
全国        北上广深之外地区        北上广深        全国
购买不足2年        全额纳税        差额纳税
购买2年(含)以上        免税        差额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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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2-3-21 16:06:3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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